能源之星(ENERGY STAR)的出货数据统计计划

ES-Unit Shipment Data
EPA要求合作伙伴在每年的3月1日之前提交交货量数据(Unit Shipment Data),未能于3月1日前提交数据的合作伙伴都将从“能源之星”网站的“制造商名单”中删除,其所有产品也将从“认证合格产品列表”中删除。错过截止日期但在3月份中提交数据的合作伙伴,其公司名称和产品将于4月初重新恢复到“能源之星”网站中。到5月1日仍未提交交货量数据的合作伙伴将无法为其他的型号做“能源之星”认证,直到数据被提交。

合作伙伴如果无法确定该提交哪些数据,可索取数据收集期内认证产品的型号清单,请将全部要求发送至以下电子邮件地址: unitshipmentdata@energystar.gov。

每年1月份,EPA会通过电子邮件将数据收集表格发送给“能源之星”合作伙伴的主要、次要和签字联系人,并告知数据提交要求和过程。若未收到合作伙伴的回馈,EPA还会再次发送提醒邮件。一旦合作伙伴完成数据统计,可以将表格提交给EPA: unitshipmentdata@energystar.gov

由于EPA只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提交通知,如果合作伙伴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有任何变化,切记要登录“ 我的能源之星(ENERGY STAR)账户工具(MESA) ”修改合作伙伴的信息。

我的能源之星(ENERGY STAR)账户工具(MESA):https://www.energystar.gov/index.cfm?fuseaction=mesa.showLogin

数据收集表亦可从 “能源之星”网站下载: http://www.energystar.gov/usd

报告要求

  • 合作伙伴需要提交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的ENERGY STAR合格产品出货量数据。
  • EPA只要求提供出货至美国的ENERGY STAR合格产品数据,出货至其他地区的产品数据不需要提交。
  • 合作伙伴就算在2012年没有交付任何“能源之星”认证产品,也需要提交数据收集表,同时注明未出厂任何“能源之星”认证产品。
  • 合作伙伴不得对数据收集表做任何形式的改动,包括修改表头、产品子类别或计量单位等。
  • 所有交货量数据均应按照数据收集表中的产品类别汇总后提交,不可以按型号填报数据。
  • 提交的所有数据必须以整机为单位,不能填写零件的销售量数据。
  • 填报的产品交货量数据必须为真实数据,估计的出货量数据将不被接受。

“能源之星”产品交货量数据常见问题

问题 1:如何获取“能源之星”产品交货量数据( USD)收集表格?
答:数据收集表格将于每年1月份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能源之星”制造业合作伙伴的主要、次级和签字联系人。因此,如果合作伙伴更改了联系方式,切记要登录下面的网站,在“我的能源之星账户工具”(MESA)中通知美国环保署: https://www.energystar.gov/index.cfm?fuseaction=mesa.showLogin。数据收集表亦可从下面的“能源之星产品交货量数据”网站下载: http://www.energystar.gov/usd。

问题 2:填写完成的交货量数据收集表提交到哪里?
答:数据收集表可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将发送至:
Stephanie Margolis
ICF International
1725 Eye Street, NW
Suite 1000
Washington, DC 20006
电子邮件: unitshipmentdata@energystar.gov
此外,有些行业协会同意代表会员和非会员成员汇总数据。如果产品类别属于此类情况,请参见各数据收集表中相应的交表说明。

问题 3:如果我们是国际公司,将符合“能源之星”(ENERGY STAR)标准的产品销往美国以外的地区,这种情况该怎样处理?
答:合作伙伴只需提交美国的交货数据即可,不过就算销往美国的货量是零,合作伙伴也需要填报。表格中有一个可以打勾的复选框,以指明交货量为零。

问题 4:子公司和母公司如何提交数据?
答:与“能源之星”合作的组织均需要为在此合作关系下认证了的型号提交交货量数据。如果母公司以及旗下子公司均是“能源之星”合作伙伴,他们需要分别为在不同的合作关系下认证的型号提交交货量数据表格。

问题 5:如果我们隶属于行业协会,该如何提交数据?
答:美国环保署与多家第三方组织合作,收集和汇总(大多数情况)各合作伙伴的数据。每张数据收集表都注明了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是否已同意协助处理工作,并为希望选择该选项的合作伙伴提供他们的联系方式。通过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提交数据的合作伙伴,不要再直接向美国环保署提交同样的数据收集表。

问题 6:是否需要提交“能源之星”标志产品的2011年交货量或销售量数据?
答:合作伙伴只需提交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交付的“能源之星”认证产品交货量数据。如果无法确定该提交哪些数据,可索取数据收集期内认证产品的型号清单。请将全部要求发送至以下电子邮件地址: unitshipmentdata@energystar.gov。

问题 7:如果 2012年并无 “能源之星 ”标志产品交货出厂,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即使2012年没有交付任何“能源之星”认证产品,仍须提交数据收集表,同时注明未出厂任何“能源之星”认证产品。

问题 8:对于当年年中获得认证的产品,还需填报交货量数据吗?
答:合作伙伴应提交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付的所有“能源之星”认证产品的交货量数据。例如:如果产品在2012年下半年才取得“能源之星”认证,那么只计算获得已认证期间的交货量数据。

问题 9:交货量数据收集表能否改动?
答:合作伙伴不得改动数据收集表。美国环保署要求,数据收集表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改动,包括修改表头、产品子类别或计量单位等。

问题 10:可否按型号填报数据?
答:合作伙伴不可以按型号填报数据。所有交货量数据均应按照数据收集表中的产品类别汇总后提交。

问题 11:可否填报估算的交货量数据?
答:填报的产品交货量数据必须为真实数据,不得填报估算的数据。

问题 12:可否按散件填报销售量数据?
答:提交的所有数据必须以整机为单位。

问题 13: 屋顶制造商是否需要填报涂料和喷涂聚氨酯泡沫塑料( SPF)的用量或使用面积数据?
答:涂料和喷涂聚氨酯泡沫( SPF)的交货量数据必须以加仑为单位进行填报。

问题 14:美国环保署确定的交货量数据提交截止时间是何时?
答:美国环保署要求合作伙伴在2013年3月1日之前提交2012年的交货量数据。

问题 15:如果3月1日截止时未提交数据怎么办?
答:未能于3月1日前提交数据表的合作伙伴都将从“能源之星”网站的“制造商名单”中删除,其所有产品也将从“认证合格产品列表”中删除。错过截止日期但在3月份中提交数据的合作伙伴,其公司名称和产品将于4月初重新恢复到“能源之星”网站中。到5月1日仍未提交交货量数据的合作伙伴将无法为其他的型号做“能源之星”认证,直到数据被提交。

问题 16:ICF国际在此次数据收集工作中的角色是什么?提交给 ICF的数据将被如何处理?
答:ICF国际公司协助美国环保署收集“能源之星”产品交货量数据。美国环保署仅将这些数据用于项目评估,仅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发布汇总数据。美国环保署每年都会编写总结报告,该报告可在“能源之星”产品交货量数据网站下载: www.energystar.gov/usd.

问题 17:如何填报向非直属贴标厂商交货的数据?
答:大多数情况下,合作伙伴不应填报向非直属贴标厂商交付的数据。合作伙伴应该只提交所有向美国或在美国境内交付的、并在他们自己的合作关系下认证的型号的数据。为了避免重复计算,合作伙伴不应填报在另一个厂商的合作关系下认证的型号的交货量,就算这个合作伙伴是这些产品的原始设备制造商(OEM)。任何在某合作伙伴拥有或许可的品牌下销售的产品应该是在“能源之星”的合作关系下认证的。如果你向一个非“能源之星”合作伙伴的品牌拥有者、持牌人交付“能源之星”贴标产品,那请填报这些产品的交货量。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或问题,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unitshipmentdata@energystar.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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