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E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电讯设备合格评定的互认安排

APEC

亚太经合作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简称APEC)是亚太地区层级最高、领域最广、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合作机制,组织的宗旨是为本地区人民的共同利益保持经济增长和发展,促进成员间经济互补性,鼓励货物、服务、资本、技术的流通,发展并加快开放及多边的贸易体制,减少区域贸易与投资的壁垒。

1989年11月5日至7日,澳大利亚、美国、日本、韩国、新西兰、加拿大及当时的东盟6国在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举行APEC首届部长级会议,标志APEC正式成立。1991年11月12日至14日,第三届部长级会议在韩国汉城(今首尔)举行并通过《汉城宣言》,正式确定亚太经合的宗旨目标、工作范围、运作方式、参与形式、组织架构、亚太经合前景。

APEC的组织结构包括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部长级会议、高官会、秘书处、工商咨询理事会、CEO峰会、委员会和工作组。

1. 领导人非正式会议。1993年11月,首次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美国西雅图召开,之后每年召开1次。

2. 部长级会议,包括双部长会议以及专业部长会议。双部长会议每年在领导人会议前举行1次。专业部长会议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包括贸易部长会、财长会、中小企业部长会、能源部长会、海洋部长会、矿业部长会、电信部长会、旅游部长会、粮食安全部长会、林业部长会、妇女部长会等。

3. 高官会,每年举行3至4次会议。由各成员指定的高官(一般为副部级或司局级官员)组成。高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执行领导人和部长会议的决定,审议各委员会、工作组和秘书处的活动,筹备部长级会议、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及协调实施会议后续行动等事宜。

4. 委员会和工作组,高官会下设4个委员会:

  • 贸易和投资委员会(CTI),CTI负责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方面高官会交办的工作
  • 经济委员会(EC),EC负责研究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问题,并协调经济结构改革工作
  • 经济 技术合作高官指导委员会(SCE),负责指导和协调经济技术合作
  • 预算管理委员会(BMC),负责预算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各委员会下设多个工作组、专家小组和分委会等机制,从事专业活动和合作
  • 3个政策级专家组(中小企业政策组、农业技术合作专家组、将妇女融入APEC特别工作小组)
  • 10个专业工作组(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组、产业科技工作组、海洋资源保护工作组、交通工作组、能源工作组、旅游工作组、渔业工作组、电信工作组、贸易促进工作组、贸易投资数据工作组)

5. 秘书处,1993年1月在新加坡设立,为APEC各层次的活动提供支持与服务。

1991年11月,中国以主权国家身份,中华台北和香港(1997年7月1日起改为“中国香港”)以地区经济体名义正式加入亚太经合组织。目前,亚太经合组织共有21个正式成员和三个观察员(分别是东盟秘书处、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和太平洋岛国论坛)。

APEC-2

1998年6月,根据亚太经合组织(APEC)原则及经济体领导人会议精神,为促进各经济体间的电信设备贸易,APEC第三次电信部长会议正式通过《APEC电信设备合格评定相互认可协议(APEC Tel MRA)》,并于1999年7月开始实施。APEC Tel MRA属自愿性质,协议鼓励进口方和出口方相互承认对方的合格评定机构、测试结果和设备认证程序,出口方采用的设备认证程序和测试结果应符合进口方技术法规的要求。旨在简化电讯及相关设备的合格评定程序,从而促进亚太经合组织各经济体系之间的贸易往来。

APEC Tel MRA的范围为电信网终端设备和其它有强制性电信要求的设备,检验内容包括电磁兼容性、电气安全性和电信强制要求。根据这项安排,各进口经济体系互认合格评定机构,以及互相接纳该机构就评估有关设备是否符合进口经济体的技术规则所进行测试和设备认证程序的结果。APEC Tel MRA分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PhaseⅠ) 互认测试实验室为合格评定机构()和互相承认测试报告,即协议双方互相承认检验结果,测试实验室作为CAB; 第二阶段(PhaseⅡ)互认认证机构为合格评定机构(CAB)和互相接纳设备认证,即协议双方互相承认产品批准证书,发证机构作为CAB。根据APEC的官方定义,合格评定机构属于测试机构,包括第三方或供货商的测试实验室,或按照进口经济体系的技术规则进行合格评定的认证机构。现行APEC Tel MRA的原则为暂不强求标准的统一,仅限于合格评定程序,允许参加MRA经济体的CAB按进口经济体的强制性技术要求检验或批准电信产品。

APEC Tel MRA属自愿性质,任何有意参与计划的经济体系成员准备就绪后,可通知APEC其他所有经济体系成员,任何两个参与经济体系可联络对方,签署某一阶段的相关协议。目前,在APEC的21个经济体中,参加第一阶段的经济体,至2004年底已有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中国(含香港、台湾)、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墨西哥、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新加坡、美国等15个经济体,至2005年底可能增加到19个。参加第二阶段的经济体有加拿大、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新加坡和美国。澳大利亚则承认合格声明(SDOC),不存在第二阶段证书互认可问题。

由于APEC Tel MRA遵循了WTO的基本原则,也符合中国对外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政策,因此得到了中国政府的积极响应,我国已承诺从2002年起开始对电信终端设备实施MRA第一阶段程序,即对检测实验室的相互认可和检测报告的相互承认。

为了积极稳妥地实施相互认可工作,研究制订我国加入MRA的政策,信息产业部于2001年成立APEC电信设备互认可工作组。该工作组由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科技司、电信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局和外事司组成,并邀请了国内主要电信终端设备检测实验室、电信设备认证机构、国家实验室认可机构等有关部门参加工作组活动。工作组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作为组长单位,负责处理实施MRA工作中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中国泰尔实验室,负责处理实施APEC MRA工作中的日常事务、管理APEC MRA数据和信息。

2015年5月12日,第51届亚太经济合作会议电信工作组(APEC TELWG))会议于在菲律宾举办,其中12日至13日为相互承认(MRA)项目小组会议。经与会代表讨论,鉴于目前小组讨论的内容除推动MRA工作之外,已包含技术标准等同、市场稽核、信息安全规范等符合性评定业务,故同意扩大MRA项目小组的工作范围,将小组名称变更为CA-MRA(Conformity Assessment and MRA),以更加吻合小组的实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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