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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ED照明产品的北美准入要求

    LED照明产品进入北美市场受到多项法规和行业规范的管制,由于涉及面较广,给检索和查阅带来许多不便。本文试将各类资料整理如下,以便对LED照明产品的北美市场准入要求有一个基本认识。

    1 环境保护

    1.1 欧盟RoHS 指令

    • 2003 年1 月27 日,欧盟批准2002/95/EC指令案《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以降低电子设备所含有害物质对环境的影响。
    • RoHS 指令规定自2006 年7 月1 日起,市场上销售的新电子电气设备不含有铅Pb 、汞Hg 、镉Cd 、六价铬Cr+6 ,聚溴联苯PBB和聚溴二苯醚PBDE ”,具体要求是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最大浓度限定值1000ppm,镉的最大浓度限定值100ppm。
    • 美国能源之星计划的灯泡和灯具规范引用此要求,凡申请能源之星认证的LED产品必须符合RoHS 指令的要求。
    • 有关欧盟RoHS 指令的详细信息,点这里查阅

    1.2 加州65号提案

    • 美国加州65号提案旨在保护加州饮用水资源免受已知的可导致癌症、先天性缺陷或其它具有生殖毒性的化学物质的影响,并在出现该类化学物质时如实通知居民。
    • CP65法案不断更新化学品清单,目前包含约900种(CAS)化学物质,其中最广泛的限制物质为铅。
    • 制造商必须确保产品符合法规的限值要求,如果确有超标,制造商必须在含有毒物质的产品上加贴警告标签,以避免与人体接触,且不得将这些化学物质排放到饮用水中。
    • 美国加利福利亚州的强制法规,进口到加州销售的各类灯具均需符合要求,部分进口商强制全美要求。
    • 有关加州65号提案的详细信息,点这里查阅

    1.3 加州AB1109法案

    • 加州AB1109法案对在加州销售的灯具提出了有害物质和能效的管控要求,其中要求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加州出售不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通用照明产品。
    • 美国加利福利亚州的强制法规,进口到加州销售的各类灯具均需符合要求,部分进口商强制全美要求。
    • 有关加州AB1109法案的详细信息,点这里查阅

    1.4 TPCH包装测试

    • TPCH包装测试,是美国几个州制定的区域性包装要求,影响力正逐渐扩大。
    • TPCH规定在美国出售的产品包装中,汞Hg、铅Pb、镉Cd和六价铬Cr6+四种重金属含量的总和要小于100mg/Kg。
    • 生产商和供应商应该持有一份符合性声明,在需要时提供给政府或公众。
    • 属于自愿性规范,部分灯具进口商有强制要求。
    • 有关 TPCH包装测试的详细信息,点这里查阅

    1.5 家得宝ECO标签

    • ECO Options(绿色选择)是THD(家得宝)专门根据产品的性能特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挑选出来的推荐品牌。
    • ECO 标志能使顾客轻松识别出那些对环境影响较小的产品,在他们的家居产品选购方面也能为环保做贡献。
    • THD已经对包括节能灯泡、LED灯具等近3,000种产品进行了ECO 识别。
    • 有关家得宝ECO标签的详细信息,点这里查阅

    1.6 IPPC公约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是1951年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通过的一个有关植物保护的多边国际协议。
    • IPPC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农业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和扩散,促进有害生物控制措施。
    • 属于强制性要求,所有进口商品的木质包装都必须符合要求。
    • 有关IPPC公约的详细信息,点这里查阅

     

    2 电磁兼容

    2.1 FCC认证

    • FCC(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是美国政府主管电磁兼容的独立机构,其直接对国会负责。
    • 美国联邦通讯法规(CFR 47部分)规定,凡进入美国的电子类产品都需要进行电磁兼容认证,即FCC认证,属于强制性要求。
    • 对于LED照明产品而言,主要是受美国联邦法规Part15和的管制。
    • 有关FCC认证的详细信息,点这里查阅

    2.2 IC认证

    • 加拿大工业部(Industry Canada)在《无线电通信法》和《无线电通信条例》授权下负责电子电气产品的强制性电磁兼容管理。
    • 凡进入加拿大的电子类产品都需要进行电磁兼容认证,即IC认证,属于强制性认证。
    • 对于LED照明产品而言,主要受ICES-005的管制。
    • 有关IC认证的详细信息,点这里查阅

     

    3 安全规范

    3.1 NRTL安全认证

    • NRTL(Nationally Recognized Testing Laboratories,美国国家认可测试实验室)是由美国劳工部下属的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认可的第三方组织,它为制造商提供范围广泛的产品安全测试和认证服务。
    • 美国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要求在工作场合所使用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认可实验室(NRTL)测试,取得相关证明后才能在市场上合法销售,并发证以保证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 只有OSHA才能授权第三方实验室对产品进行相关检测,并在产品通过所有测试后核发相应的产品安全证书,属于强制性认证,常见的NRTL实验室有UL、ETL、CSA、MET等。
    • 有关NRTL安全认证的详细信息,点这里查阅

    3.2 FDA认证

    •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是由美国国会授权,专门从事食品与药品管理的最高执法机关。
    • 依据美国联邦政府发布的《控制辐射、确保健康安全法》,FDA强制要求进入美国市场的辐射性电子产品都必须符合有关的性能标准。
    • FDA要求照明设备中具有辐射性的太阳灯、杀菌灯、X射线指示灯、手术灯、荧光灯、水银蒸汽灯、卤素灯和激光灯都必须满足FDA的要求。
    • 有关FDA认证的详细信息,点这里查阅

     

    4 产品能效

    4.1 能源之星认证

    • 能源之星(ENERGY STAR)计划由美国环保署(EPA)和能源部(DOE)推进,通过鼓励制造商主动生产具有节能效用与减少空气污染的设备及产品,实现降低能源消耗以及减缓温室效应的目的。
    • 能源之星目前适用于超过50类产品,每类产品都制定有相应的程序要求,有关照明产品的程序要求包括装饰照明灯串(Decorative Light Strings Version)、灯泡(Lamps)和灯具(Luminaires)。
    • 属于自愿性要求,但多数进口商都会强制要求。
    • 有关能源之星认证的详细信息,点这里查阅

    4.2 美国能源部Lighting Facts标签

    • 美国能源部(DOE)与下一代照明行业联盟(Next Generation Lighting Industry Alliance,NGLIA)共同发起“固态照明质量促进(Solid-State Lighting Quality Advocates) ”计划,最后设计出了“Lighting Facts”标签。
    • “Lighting Facts”标签旨在满足人们对照明产品所提出的应提供更具体的性能数据及更具可信度的要求,这一理念是为了建立一套可以依此对所有产品进行评判的基准。
    • 对于照明产品的买家和设计师而言,“Lighting Facts”所提供的信息是鉴别产品质量的最佳依据。
    • 该标签只是针对LED照明产品,属自愿性质,但几乎所有进口商都会强制要求申请。
    • 有关DOE Lighting Facts标签的详细信息,点这里查阅

    4.3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Lighting Facts标签

    • FTC(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执行多种反托拉斯和保护消费者法律的联邦机构。
    • 自2011年7月1日起,FTC要求所有中型螺旋灯头(E26)的灯泡必须使用新的照明参数标签,以帮助消费者根据照明需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产品来节省开支。
    • 该标签属于强制性要求,涵盖产品包括传统白炽灯、CFL及LED灯泡等普通家用照明产品。
    • 有关FTC Lighting Facts标签的详细信息,点这里查阅

    4.4 DLC认证

    • 美国灯具设计联盟(Design Lights Consortium ,DLC)是美国东北能源效率合作组织(NEEP)发起的一项自愿性的能效计划,目标是促进高品质、高能效的照明设计在商业照明领域中的推广。
    • DLC认可经过相应检测并符合其技术要求的固态照明产品,合格产品将在DLC的网站进行列名,并同时具备在美国大多数州取得相应政府和行业组织补贴的资格。
    • DLC的商用LED照明规范是由美国及加拿大的联邦、地区、国家、电力公司、能效计划会员、灯具制造商、灯具设计师等各领域专家制定。
    • DLC认可产品括未被“能源之星”标准覆盖的高性能固态照明灯具,包括大型LED灯具、商用LED灯具及LED灯管等,弥补了此类产品的能效认证空白。
    • 属自愿性质,但几乎所有进口商都会强制要求申请。
    • 有关DLC认证的详细信息,点这里查阅

    4.5 CEC认证

    •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能源委员会(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s,CEC)是加州最主要的能源政策及计划拟定的单位,负责引导能源市场朝着良性竞争的方向发展。
    • 为了提高用电产品的效率,节约能源,减少气体排放和延缓温室效应,CEC从1976年开始推行加州电器能效法规(Appliance Efficiency Regulation)。按照法规要求,所有受管制的电气产品在美国加州销售时必须满足设备能效法规,属于强制性认证。
    • 加州电器能效法规包含管制产品的最低能效指标要求、测量方法以及分阶段实施的计划,通常其法规会等同或高于能源之星和DOE的法规要求,该法规会定时更新,以便审议和纳入新的能效技术和方法。
    • CEC目前管制24大类产品, 其中包括荧光灯和镇流器、紧急出口信号灯、交通信号灯、泛光源灯、便携灯具、LED灯具等。
    • 有关CEC认证的详细信息,点这里查阅

    4.6 NRCan认证

    • 加拿大自然资源部(Natural Resource Canada ,NRCan)负责本国能效法规的制定。
    • NRCan要求所有进口到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制造和跨省运输的管制产品,必须符合联邦能效标准,属于强制性认证。
    • 管制产品求必须带有能效验证标签,且提供认证测试的实验室必须获得其授权。
    • 受管制的照明产品包括电子镇流器、荧光灯等。
    • 有关NRCan认证的详细信息,点这里查阅

     

    5 社会责任

    5.1 冲突矿物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2012年通过法案,指定刚果民主共和国或其邻近国家开采的矿物金、钽、锡和钨为冲突矿物,要求产品中含有冲突矿物的美国上市公司必须向SEC汇报使用冲突矿物方面的情况。
    • 多数灯具进口商都会强制要求提供冲突矿物声明。
    • 有关冲突矿物的详细信息,点这里查阅
  • 八部委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ROHS-CHINA

    2016年1月22日,工信部等八部委下发《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办法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的信息等;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根据管理办法的说明,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以下是附件:《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32号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原环保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科技部部长:万钢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
    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
    2016年1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电器电子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绿色消费,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二)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人类身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器电子产品污染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设计、生产过程中,通过改变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限制使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的技术措施;
    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害物质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
    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
    5.国家规定的其他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措施。

    (四)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是为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而制定的目录,包括电器电子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种类、限制使用时间及例外要求等内容。

    (五)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
    1.铅及其化合物;
    2.汞及其化合物;
    3.镉及其化合物;
    4.六价铬化合物;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六)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指用户按照产品说明正常使用时,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利于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措施,落实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境保护、商务、海关、质检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省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问题。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积极推广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等技术、装备。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积极开发、研制严于本办法规定的电器电子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或奖励。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对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以及相关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章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第九条  电器电子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器电子产品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无害或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等方案。

    第十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在生产电器电子产品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材料、技术和工艺,限制或者淘汰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使用。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不得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电器电子产品出厂、销售。

    第十一条  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应当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法定检验。海关验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二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使用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应当采用无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遵守包装物使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的信息等;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第十五条  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相关行业组织可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制定包含产品类目、确定方法、具体期限等内容的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将制定的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  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七条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商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编制、调整、发布达标管理目录。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整体安排,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主管部门提出建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的建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主管部门依据职能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合格评定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合格评定结果建立相关采信机制。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海关、质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一)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所采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以及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电器电子产品出厂、销售的;

    (二)电器电子产品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三)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作或使用的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违反包装物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四)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标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等信息的;

    (五)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标注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

    (六)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销售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的;

    (七)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实施之日起,生产、销售或进口有害物质含量超过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的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的。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或者帮助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逃避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原环保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 欧盟发布RoHS2.0修订指令2015/863/EU,新增加四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

    ROHS2-PAES

    2015年6月4号,欧盟在其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上发布指令(EU)2015/863,修订了RoHS2.0指令2011/65/EU附件Ⅱ的限制物质清单,正式将四种邻苯二甲酸酯 (DEHP、BBP、DBP、DIBP) 列入控范围。
    新增的4种邻苯二甲酸酯的限值均是0.1%(1000ppm),与之前提出的4项优先评估物质不同的是删除了六溴环十二烷(HBCDD),增加了DIBP作为管控物质。新增了 DIBP作为管控物质,是出于其后期可能会被用于替代DEHP、DBP以及BBP的考虑。
    至此,RoHS2.0禁用物质清单(Annex II)所管制物质从以往的6项增加到10项, 均质材料的浓度限值如下:

    RoHS2.0

    公报要求欧盟成员国应最迟在2016年12月31日前采纳本指令,按照指令要求制定和修改必要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并从2019年7月22日起正式实施。考虑到企业满足新的有害物质要求需要一定时间,指令中规定了相应的过渡期:

    • 对医疗设备(包括体外医疗设备),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视和控制仪 器)中DEHP、BBP、DBP和DIBP的限制从2021年7月22日起开始。
    • 对DEHP、BBP、DBP和DIBP的限制不适用于2019年7月22日 前投放市场的用于EEE(电子电器设备)的维修,再使用,功能更新或功能升级的电缆或零部件,同时也不适用于2021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场的用于医疗设备(包括体外医疗设备),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视和控制仪器)的维修,再使用,功能更新或功能升级的电缆或零部件。
    • 对DEHP、BBP、DBP的限制不适用于玩具,玩具中DEHP,BBP,DBP已经被(EC) No 1907/2006 REACH法规附件XVII 第51条管控。

    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初是作为PVC的软化剂使用,后来被更多的用于电线电缆、塑料、油漆、油墨和清漆等各种材料中作为增塑剂使用。本次公报对电子电气行业将产生巨大的影响,相关企业应积极应对指令的更新,及时调查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的使用情况,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替换不合格材料,确保产品符合ROHS2.0的最新要求,降低贸易风险。
    下载: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15_137_R_0003&from=EN

  • TPCH 环保包装测试

    tpchfront11

    1989年,美国CONEG(Coalition of Northeastern Governors,美国东北州首长联合会)起草了一份减少包装及包装材料中的重金属含量的法规。随着TPCH(Toxics in Packaging Clearinghouse)在1992年成立,CONEG也改名为TPCH。但是,TPCH测试方法和要求与CONEG保持不变。美国19个州于1989年制定了《包装毒物示范法》。 该示范法列举了一次性包装的基本要求。该法规定,不得有意添加铅、镉、汞和六价铬四种金属,并且四种金属含量总和的阈值为100 ppm。

    TPCH规定在美国各州出售或分销的产品包装和包装成分中,汞Hg、铅Pb、镉Cd和六价铬Cr6+四种重金属含量的总和要小于100mg/Kg,TPCH可以与RoHS在一次检测中同时获得结论。
    示范法和州法律要求包装供应商,产品制造商或分销商签发符合性证书。 可以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每个包装组件的合格证书或包装中四种重金属含量的分析测试报告来准备证书。示范法要求包装供应商或产品制造商保留一份符合性证书的副本,但记录保存要求因州而异。 新修订增加以下陈述加强了符合性证书:“以一定数量或方式存在的受管制化学品的替代品,其产生的危害不会等于或大于受管制化学品所造成的危害。”
    2020年4月,除声明“不得有意将四种受管制的金属添加到包装或包装组件中”和“偶然出现的四种金属的总含量不得超过最大允许浓度”的声明外,包装毒物信息中心(TPCH)在符合性证书增加了新的声明:“以一定数量或方式存在的受管制化学品的替代品,其产生的危害不会等于或大于受管制化学品所造成的危害。”

    包装材料及制品检测是指对用于制造包装容器、包装装潢、包装印刷、包装运输等满足产品包装要求所使用的材料及制品的防护质量以及防护方法等进行的某种或各种专项试验的过程。

    只要使用了包装,购买者、生产商和供应商就应该持有一份符合性声明以说明包装或包装零部件与法规上的要求一致,如有需要,该符合性声明必须能够提供给政府或公众。TPCH不适用于个体制作零售产品的购买者或零售产品的贮存者。

    2020年4月,美国包装毒物质协会 (TPCH) 更新了其合格证明书样本文,增加了新段落以声明所含化学替代品不会产生比受管制化学品同样或更大的危害。

    包装或包装组件的制造商或供应商应将合格证明书的副本存档。州政府机构和公众可以索取该文件的副本。

    《包装毒物模型法》3在1989年制定,以减少在全国州份销售或分配的包装和包装组件中四种重金属的含量。美国包装毒物质协会(TPCH)维护了包装毒物模型法,并协调州立法的实施。

    迄今为止,根据《包装毒物模型法》,美国有19个州的包装要求中含有有毒物质。

      TPCH:俗称环保包装测试,由TPCH在1992年设立。与欧盟包装材料的RoHS指令(94/62/EC最新修正版2004/12/EC)基本一致。该法规限定包装中汞、铅、镉和六价铬四种重金属的总和要小于100毫克/千克。

    TPCH起源:(TPCH)[1] 设立,旨在推进最初于1989年由CONEG资源节省委员会起草的包装毒性法规。

    CONEG:CONEG就是美国东北州首长联合会(8个州)于1989年成立为减少包装及包装材料中的重金属含量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随着TPCH在1992年成立,CONEG也改名为TPCH。但是,TPCH测试方法和要求与CONEG是一样的,保持不变。

    TPCH目的:TPCH旨在减少在美国各州出售或分销的产品包装和包装成分中四种重金属(汞、铅、镉和六价铬)的含量。因此,TPCH 限制了整个包装的供应链,包括包装和包装零部件的生产商、供应商和使用包装的产品生产商或分销商。

    何应对TPCH(TPCH测试)?

    从生产商或供应商乃至购买者必须提交一份符合性声明以说明包装或包装零部件与法规上的要求一致。(该条款不适用于个体制作零售产品的购买者或零售产品的贮存者)。只要使用了包装,购买者、生产商和供应商就应该留有一份带签名的符合性声明的副本。如有需要,该符合性声明必须能够提供给政府或公众。

    在出示符合性声明前,生产商要需保自身产品符合法规要求。此时生产商可以寻找国际认可的第三方公证处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相关报告,以证明自身完全符合,消除采购商的疑虑,规避因违规而产生的风险。

    TPCH包材指令要求:

    Heavy metals 重金属:Lead 铅 (Pb),Cadmium 镉 (Cd), Mercury 汞 (Hg) ,Chromium (VI) 六价铬 (Cr (VI))

    限值要求如下:

    Pb+Cd+Hg+CrⅥ≤100 mg/kg

  • CPSIA/HR4040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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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4040是美国生效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HR4040)的习惯简称,并于2008年8 月14 日由总统布什正式签署为法律。具体内容如下:

    该法令是自1972年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成立以来最严厉的消费者保护法案。新法案除了对儿童产品中铅含量的要求更为严格外,还对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的有害物质邻苯二甲酸盐的含量做出新的规定。此外,该法案还要求建立消费品安全公共数据库,以及要求某些儿童产品在被进口到美国前必须有获该委 (更多…)

  • AB1109 美国加州灯具能效及有害物质减少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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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AB1109法案《California Lighting Efficiency and Toxics Reduction Act(加州灯具能效及有害物质减少法案) 》于2007年10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签署通过,也称为霍夫曼法案(Huffman Bill, Ch. 534, Stats. 2007),国内通常称为加州RoHS。该法案对在加州销售的灯具提出了有害物质和能效的管控要求,目标是截至2018年将加州室内住宅和公共设施照明能耗最少降低50%,并且在2010年起禁止制造商、零售商、经销商及在线销售商出售含有超出浓度限值的特定危险物的通用照明产品。该法案旨在降低能源消耗,鼓励新的照明技术及减少危险化学物质应用,以管控照明类产品对人类环境所产生的一系列影响。

    1. 减少有毒物质的要求

    考虑到特定重金属和其他有害物质的风险,加州现禁止制造商、零售商、经销商及在线销售商出售含有超出浓度限值的特定危险物的通用照明产品。作为其危险废物的组成部分,该法案要求制造商减少照明产品中的毒害等级,符合欧盟RoHS (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中已生效部分的规定。

    对于有害物质的控制方面,AB1109法案第 10.02条规定如下:

    • 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加州销售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欧盟(EU)RoHS 指令(2002/95/EC)指定浓度限制的通用照明产品。
    • 当收到管理机构DTSC(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门)的通知时,通用照明产品的销售商或制造商需要在28 天内提供技术文档以证明其产品符合欧盟RoHS 指令。
    • 当通用照明产品的销售商提出要求时,灯具制造商也应提供其产品满足欧盟RoHS 指令的证明,该证明也可以标示在集装箱或灯具包装上的显著位置。

    3. 管控物质

    AB1109法案要求管控物质符合欧盟2002/95/EC RoHS指令设定的MCV(最大允许浓度值):

    有害物质 均质材料中最大允许浓度(MCV)(%重量百分比)
    0.0 % (100 ppm)
    0.1 % (1000 ppm)
    0.1 % (1000 ppm)
    六价铬 0.1 % (1000 ppm)
    多溴联苯(PBBs) 0.1 % (1000 ppm)
    多溴二苯醚(PBDEs) 0.01 % (100 ppm)

    3. 管控范围

    通用照明产品在该法案中定义为“提供室内住宅、室内商业以及室外使用的照明功能的灯具、灯泡、灯管或其他电子设备”,包括如下:

    • 紧凑型荧光灯
    • 直式(直管形状)荧光灯
    • 白炽灯(包括卤素白炽灯)
    • 发光二极管(LED)

    不属于“通用照明产品”的特殊用途的照明设施包括:

    • 电器灯、黑光灯、捕虫灯、色灯、红外线、左旋螺纹灯、航海用导航灯、厂房灯、反射灯、耐用灯、防碎灯、信号服务灯、银碗灯、射灯和防振灯泡
    • 直径大于32mm的高输出和极高输出线性荧光灯、预热线性荧光灯、
    • 2012年1月1日之前,高强度放电灯、长度大于9英寸的紧凑型荧光灯
    • 2014年1月1日之前,州法规监管的通用型白炽灯和高射频灯
    • 为带有特殊需求个人提供特别照明的灯具

    4. 常见问题:
    问:照明产品制造商需要向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规定范围内的“通用照明产品”的零售商提供书面文件吗?
    答:AB1109要求规定范围内的灯具生产商,应向灯具销售商提供灯具符合RoHS 指令的文件。灯具制造商还可通过在灯具的装运集装箱或包装上展示证明的方式满足该规定。

    问:为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通用照明产品”的销售,制造商需向加利福尼亚有毒物质控制部门提交“测试文件”吗?
    答:法律要求应根据请求,在请求之日起28日内,向DTSC(有毒物质控制部门)提供技术文件或其他说明灯具符合RoHS指令要求的信息。我们理解为DTSC(有毒物质控制部门)励制造商持有所有测试报告或其他可用于所有规定范围内灯具的技术文件,以随时回应DTSC的要求。

    问:玩具中带有的灯泡和包含小型离散灯可视为通用照明产品吗?
    答:法律规定“通用照明产品”一词意指:“提供室内住宅、室内商业和室外使用照明功能的灯具、灯泡、灯管或其他电动装置。”我们理解为,玩具中使用的灯泡和类似装置并非旨在提供“室内住宅、室内商业和室外使用照明功能”,因此不视为健康安全法案第25210.10条界定的 “通用照明产品”。

    问:2010年1月1日之后,零售商仍可以出售于2010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照明产品库存,即使该灯具可能不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答:是的。零售商可于2010年1月1日后销售或提供用以销售2010年1月1日之前生产的所有照明产品,只要零售商可出示生产日期证明便对其无任何限制。SGS RoHS方案帮助制造商、零售商和供应商减少不符合全球和国家限制物质规定的风险。SGS在全球范围内拥有24所合格实验室,以及1000名相关领域专家,提供RoHS测试以确保电机产品业获得为授予RoHS符合性声明所必须的独立数据。

    AB1109加州灯具能效及有害物质减少法案:点此下载

    加州对荧光灯的回收规定:点此下载

    2013年对California AB1109实施效果的评估报告:点此下载

    2014年对California AB1109实施效果的评估报告:点此下载

  • 欧盟发布新版RoHS指令——2011/65/EU

    ROHS-2011-65-EU

    2011年7月1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新版RoHS指令2011/65/EU,同时指令要求成员国在2013年1月2日前将其转化为成员国的法律。

    新版RoHS指令在修订过程中各方分歧较大,各方就是否扩大产品范围和受限物质的范围,在欧盟内部包括委员会、欧洲议会、理事会、业界、NGO等都进行了激烈的争论。2011/65/EU较原RoHS指令的不同点如下:

    • 扩大了产品范围: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涵盖在了指令规管的范围内(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但是给予了新添入的第8类医疗器械。第9类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一定的过渡期,此外,还针对这两类产品给出了20项的豁免(列于附件IV中);
    • 管控物质的范围未扩大,还是维持了原有的六种物质的原限量要求,但是提出了今后的审查过程中,要对包括HBCDD,DEHP、BBP、DBP等物质优先进行评估,为指令今后扩大管控物质的范围铺路;
    • 删除了其中的生产商(producer)规定,而添入了“制造商”(manufacturer)、“授权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进口商(importer)”、“经销商”(distributor)的定义,并对其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 规定了产品需贴附CE标志及CE标志的相关事宜。

    2011/65/EU的发布将给中国的电子电气产品制造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特别是由于将医疗器械类产品、监视和控制仪器产品列入规管的范围,因此对这两 类制造企业的影响将是非常巨大的;此外,由于电子电气产品上需要贴附CE标志,因此,对业界符合指令的要求,也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RoHS 2011/65/EU下载:http://pan.baidu.com/s/1jH5Plh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