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PEX 欧盟非食用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

EU-RAPEX

RAPEX 系统(Rapid Alert System for Non-food Products,非食用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是欧盟用于通报食品以外的危险消费品的快速预警系统,其功能是确保成员国主管机构确认的危险产品的相关信息能够在成员国主管机构及欧盟委员会间迅速地分发,防止并限制向消费者供应这些产品。

RAPEX 系统于2004年1月15日正式生效并运行,目前已有30个国家加入了该系统,包括所有欧盟成员国以及三个欧洲经济区国家(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

RAPEX系统的法律依据是《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GPSD),RAPEX指南文件是重要的指导文件,定义了RAPEX的重要工作领域从而使GPSD指令更加完备。尽管一些特殊的消费产品(如玩具、化妆品、电器、个人防护设备、机械装置及机动车辆等) 需要符合相关指令的规定,但如果这些指令不能迅速促成类似的信息交流时,RAPEX系统中的要求对这些产品将同样适用。

2004年,欧盟消保总司和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签署谅解备忘录,针对中国输欧非食品消费品在质量安全领域展开国际合作,具体行动即建立”RAPEX-CHINA”系统。”RAPEX-CHINA” 系统可以及时向我国通报在欧盟市场上来自中国制造产品的详细预警信息,有利于在欧盟与中国之间定期快速地交换信息。欧盟消保总司向中国政府提供的有关中国出口但被欧盟成员国通报确定为危险的,因此被禁止进口或要求退回的消费品信息资料。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将调查所有收到的通报,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阻止或限制相关产品对欧盟的出口。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向欧盟委员会提供详细报告,通报根据”RAPEX-CHINA”系统信息开展的调查的情况和针对危险产品采取的措施。

RAPEX针对的是“消费品”,即为消费者设计并能够供专业人员及消费者使用的产品,在服务行业中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也被认为是消费品。针对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构成严重风险的消费品的销售和使用,各国主管机构通过RAPEX系统向欧盟委员会通报其采取的预防性或限制性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成员国主管机构法令的措施以及生产商及销售商自愿执行的措施,最常用的是禁止/停止销售、从市场中撤出危险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与产品使用相关的风险信息、从消费者手中召回危险产品。
根据GPSD指令的定义,“严重风险”指需要政府当局迅速予以应对的风险,包括那些尚未产生即时性影响的风险。此外,根据GPSD指令第11条,成员国主管机构针对对消费者构成中度危害的风险的产品采取的措施,RAPEX系统也可交换与此相关的信息。

欧盟委员会还通过RAPEX系统分发有关其它产品或措施的信息,这些产品或措施不在上述分类之列。例如,当成员国主管机构不能够提供所有必要的产品信息 (如型号、品牌、包装的详细资料)从而使其它主管机构认可,而这些信息又对于指出产品存在的风险非常重要时,委员会可通过RAPEX系统分发此类信息。

RAPEX实行每周公告、年度总结报告制度,每周公布由成员国上报的非食品消费危险产品情况,建立专门的“黑名单”。“黑名单”内容包括:危险通报的成员国、产品描述(包括型号、规格等)及其照片、存在危险(包括安全、卫生、健康等对人身产生危害的问题)以及对危险产品的处理措施等内容,显示通报产品的原产地。
各成员国相关监管部门采取的各种措施有:

  • 即使已作为安全产品上市,仍可对其进行适当的安全检查,直至使用和消费的最后阶段;
  • 要求有关方面提供所有必需资料;
  • 产品抽查。

对发现的危险产品的处理措施一般有:

  • 权威机构发布公共警报;
  • 生产者召回;
  • 商品撤柜;
  • 撤柜,并召回已出售产品;
  • 进口商负责整改;
  • 禁止销售;
  • 禁止进口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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