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世界发布 (EU) 2019/2015欧盟新版照明产品能效标签法规中文译本

 

2019年12月5日,欧盟官方公报(OJ L 315/68, 5.12.2019)发布了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在2019年3月11日通过的光源能效标签新法规(EU)2019/2015。新法规从2021年9月1日起强制执行,并替代现行的能效标签法规(EU)No 874/2012。

2021年2月26日,欧盟官方公报OJ L 68/62 26.2.2021发布了委员会2020年12月17日通过的法规 (EU) 2021/340,其中就(EU) 2019/2015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新法规生效后,照明产品在进入欧盟市场之前,需由供应商(制造商、进口商或授权代表)在欧盟能效标签产品注册系统(EPREL)进行登记,提交能效标签、技术资料及符合性证明等产品信息。

新法规规定了光源的能效等级、标签格式及产品信息等要求,综合此后发布的修正案,以下是(EU) 2019/2015的中文译本。

 

1. 主题和适用范围

1.1 本法规规定了带有或不带有控制器的光源的标签要求以及需要提供的产品信息,这些要求也适用于包含产品内的光源。

1.2 本法规不适用于附件IV第1点和第2点所述的光源。

1.3 附件IV第3点所述光源应只符合附件V第4点的要求。

 

2.定义

参见(EU)2019/2020的相关内容。

 

3. 供应商的义务

3.1 光源供应商应确保:

(a) 光源作为独立产品(即不包含在产品内)销售时,需在包装上印刷能效标签,并符合附件III的格式要求;

(b) 将附件V所列产品信息表中的各参数值录入产品数据库;

(c) 如经销商有特别要求,产品信息表应以印刷版形式提供;

(d) 附件VI所列技术文件已上传至产品数据库;

(e) 根据附件VII及附件VIII的规定,任何特定型号光源的视频广告均应展示该型号的能效标签,包括能效等级和范围;

(f) 根据附件VII的规定,任何特定型号光源的技术推广资料,包括互联网上载有具体技术参数的推广资料,应展示该型号的能效标签,包括能效等级和范围;

(g) 可向经销商提供附件III所列格式和信息的光源的电子标签;

(h) 可向经销商提供附件V要求的光源的产品信息表;

(i) 按照法规(EU) 2017/1369第11(13)(b)条,根据经销商要求,并按照第4 (e) 条的规定,提供的不干胶替换标签应与原印刷标签的大小相同。

3.1a. 根据法规(EU) 2017/1369第11(13)(a)条的规定,供应商可在2021年8月31日之前在投放市场的光源上使用旧标签,从2021年9月1日起应使用新标签。如果在2021年7月1日之前没有投放同一型号或同等型号的光源,供应商可以在2021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的光源上使用新标签。在这种情况下,经销商在2021年9月1日前不得销售这些光源。供应商应尽快将该后果通知相关经销商,包括在其向经销商提供的报价中包含此类光源时。

3.2 包含产品的供应商应当:

(a) 提供附件V第2点所述的所载光源的资料;

(b) 应市场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如何在不对光源造成永久损害的情况下移除光源的信息。

3.3 能效等级按附件II计算。

 

4. 经销商的义务

经销商应确保:

(a) 按照附件III第3条1(a)点的规定,在销售点的每个光源都需贴有清晰可见的能效标签;

(b) 如果是远程销售,则按照附件VII和VIII提供标签和产品信息表;

(c) 根据附件VII及附件VIII的规定,任何特定型号光源的视频广告均应展示该型号的能效标签,包括能效等级和范围;

(d) 根据附件VII的规定,任何特定型号光源的技术推广资料,包括互联网上载有具体技术参数的推广资料,应展示该型号的能效标签,包括能效等级和范围;

(e) 根据法规(EU)2010 /1369第11 (13) 条的减损方法,在本法规实施后18个月内,应使用新标签覆盖掉商店内现有光源产品的旧标签,包括印刷或附在包装上的标签。但在本法规实施前,不能展示新标签。

 

5. 互联网销售平台的义务

如果指令2000/31/EC 第14条所指的托管服务提供商允许通过其网站销售光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附件VIII的规定,展示经销商提供的电子标签和产品信息表,并告知经销商展示的义务。

 

6. 测量方法

按照第3条和第4条提供的信息应通过可靠、准确和可重复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获得,且考虑到附件 II 所列的公认的最先进的测量和计算方法。

 

7. 用于市场监督的验证程序

成员国在执行法规(EU) 2017/1369第8条第3点所指的市场监督检查时,应适用附件IX规定的验证程序。

 

8. 评审

欧盟委员会应根据技术进步对本法规进行审查,并在不迟于2024年12月25日向咨询论坛提交评审结果,包括适当的修订提案草案。除其他事项外,审查应包括能效等级评估、解决包含产品中光源能效的方法和解决循环经济方面的可能性。

 

9. 废止

法规(EU) No 874/2012 自 2021年9月1日起废除,但第3条第2点和第4条第 2点除外,它们自2019年12月25日起废除。

 

10. 生效和适用

本法规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第20天起生效。

本法规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但第3条1(b)点应于2021年5月1日起适用,第3条2(a)点应于2022年3月1日起适用。

 

附件I  定义

参见(EU)2019/2020的相关内容。

 

附件II  能效等级及计算方法

光源的能效等级按表1所示确定,总光效ηTM等于宣称的有效光通量Φuse(单位:lm)除以宣称的工作模式功率Pon(单位:W),再乘以表2中的适用系数FTM,即:

ηTM =(Φuse/Pon)× FTM(lm/W)

Φuse:宣称的有效光通量,单位:lm

Pon:工作模式(开启模式)功率,单位:W

FTM:适用系数,见表2

附件III 光源标签

1. 标签

对于通过零售店销售的光源,应在独立包装上印刷本附件要求的标签,并包含所列信息。

供应商应选择本附件第1.1或1.2条款的标签格式。

标签要求:

— 标准尺寸的标签,至少36mm x 72mm

— 小型标签,至少20mm x 54mm

包装尺寸不能小于20mm x 54mm。

如果标签以较大的格式印刷,其尺寸应与上述规格等比放大。在宽度大于或等于36mm的包装上,不得使用小型标签。

只有在包装上的所有信息(包括图形)均以单色印刷的情况下,标签及指示能效类别的箭头才可按第1.1及1.2条的规定用单色印刷。

如果标签不是印在面向消费者的包装上,则需印刷一个带有能效等级字母的箭头,如图1所示。箭头和字母颜色必须与能效等级的颜色一致,尺寸应使标签清晰可辨认。能效等级箭头中的字母位于箭头矩形部分的中心,为“Calibri Bold”字体。在箭头和字母周围设置0.5 pt的100%黑色边框。

图1 彩色或单色的左右箭头

在第 4 (e) 条所述的情况下,替换标签的格式和尺寸应允许其覆盖并粘附在旧标签上。

1.1 标准尺寸的标签如下所示:

1.2 小型标签如下所示:

1.3 光源标签应包括以下信息:

I. 供应商名称或商标

II. 产品型号

III. 从A到G级的能效等级标尺图

IV. 光源在工作模式下的功耗,单位为kWh (每1000小时的耗电量)

V. 二维码(QR)

VI. 按照附件II确定的能效等级

VII. 本法规的编号“2019/2015”

 

2.标签设计图

2.1 标准尺寸标签的设计图如下:

2.2 小型标签的设计图如下:

2.3 说明

(a) 标签中各要素的尺寸和规格在附件 III 第 1 段以及上述标签设计图中注明

(b) 标签的底色应为100%白色

(c) 字体应为“Verdana”和“Calibri”

(d) 颜色应为CMYK -青色、品红、黄色、黑色。示例如下:0-70-100-0 代表 0%青色、70%品红、100%黄色、0%黑色

(e) 标签应符合下列所有要求(编号见上图):

❶欧盟标志的颜色:

— 背景: 100,80,0,0

— 星形: 0,0,100,0

❷能源标识的颜色: 100,80,0,0

❸供应商名称为100%黑色的“Verdana Bold”字体,8 pt (标准标签)或5 pt(小标签)

❹型号标识为100%黑色的“Verdana Regular”字体,8 pt (标准标签)或5 pt(小标签)

❺从A至G的能效等级标尺:

— 能效标尺的字母应为100%白色的“Calibri Bold” 字体,10pt (标准标签)或7 pt(小标签)。字母应在箭头左侧2-1.5mm(标准或小标签)的轴线上居中

— A到G标尺的箭头颜色按如下所示:

 A级: 100,0,100,0

 B级: 70,0,100,0

 C级: 30,0,100,0

 D级: 0,0,100,0

 E级: 0,30,100,0

 F级: 0,70,100,0

 G级: 0,100,100,0

❻标签的矩形边框和内部分割线应为0.5 pt的100%黑色

❼能效等级的字母应为100%白色的“Calibri Bold”字体,16pt (标准标签)或10 pt(小标签)。能效等级箭头与相应的A到G标尺箭头的尖端对齐。能效等级箭头中的字母应位于箭头矩形部分的中心,该矩形部分应为100%黑色

❽功耗值以12pt 的“Verdana Bold”字体表示;“kWh/1000h”应为100%黑色的“Verdana Regular ”字体, 8pt (标准标签)或5 pt(小标签)

❾二维码应为100%黑色

❿法规编号为100%黑色的5 pt “Verdana Regular”字体

附件IV  豁免

参见(EU)2019/2020的相关内容。

 

附件V  产品信息

1. 产品信息表

1.1 根据第3条第1(b)项,供应商应将表3所列的信息录入产品数据库,包括当光源是包含产品的一部分时。

表3 产品信息表

表4  等效宣称的参考光通量

表5  维持流明的倍增系数

表6  LED光源的倍增系数

表7 非定向光源的等效要求

表8  T8和T5光源的最小效能值

对于能够在满载时发出具有不同特性的光的光源,应在参考控制设置时报告随这些特性下的参数值。

如果该光源不再投放欧盟市场,供应商应在产品数据库中录入该光源停止投放欧盟市场的日期(月、年)。

2. 包含产品的文档中显示的信息

如果光源作为包含产品的一部分投放市场,包含产品的技术文件应明确标识包含光源,包括能效等级。并在用户手册或说明书中清楚地显示以下文字:

This product contains a light source of energy efficiency class <X>

(该产品包含一个能效等级为<X>的光源)

其中<X>应替换为所含光源的能效等级。

如果产品包含多个光源,句子可以用复数形式,也可以根据需要重复标示。

3. 供应商免费网站上显示的信息:

(a)参考控制设置,以及如何实现该控制的说明,如适用

(b)说明如何拆卸照明控制部件和/或非照明部件(如果有),或如何关闭它们或将其功耗降至最低;

(c)如果光源是可调光的,列出兼容的调光器,以及光源-调光器兼容标准(如果有的话);

(d)如果光源含有汞,提供意外破碎时,如何清理碎片的说明

(e)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12/19/EU的要求,提供光源在寿命结束时如何处置的建议(1)

4. 附件IV第3点所列产品的信息

对于附件IV第3点所述的光源,其预期用途应在所有形式的包装、产品信息和广告上予以说明,并明确表明该光源不打算用于其他用途。

根据法规(EU) 2017/1369第3条第3款,为符合性评估而制定的技术文件应列出使产品设计具有豁免资格的技术参数。

 

附件VI 技术文件

1. 第3条第1(d)点所述的技术文件应包括:

(a) 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b) 产品型号

(c) 已投放市场的所有等效型号

(d) 授权供应商的身份和签名

(e)  以下技术参数的宣称值,这些值被认为是附件IX中验证程序的目标值:

(1)有效光通量Φuse ,单位:lm

(2)显色指数CRI

(3)工作模式功率Pon,单位:W

(4)定向光源(DLS)的光束角

(4a)定向光源(DLS)峰值光强(cd)

(5)相关色温CCT(K)

(6)待机功率Psb(W),包括待机功率为零时

(7)连接光源(CLS)的网络待机功率Pnet

(7a)LED和OLED主光源的R9

(7b)LED和OLED光源的生存系数

(7c)LED和OLED光源的流明维持率

(7d)LED和OLED光源以L70B50表示的寿命

(8)LED和OLED主光源的位移因数cos φ1

(9)LED和OLED的颜色一致性,以麦克亚当(MacAdam)椭圆阶数表示

(10)HLLS的亮度(cd/mm2)

(11)LED和OLED光源的闪烁值PstLM;

(12)LED和OLED光源的频闪效应值SVM;

(13)激发纯度,仅适用于CTLS,以下颜色的主波长在给定范围内:

(f) 通过计算得出的能效等级

(g) 引用的协调标准或采用其他标准

(h) 以上(g)点没有充分说明的测试条件

(i) 控制设置和在适用时如何实现的说明

(j) 如何拆卸照明控制部件和/或非照明部件(如果有的话),或如何在光源测试期间关闭它们或将它们的功耗降至最低的说明

(k) 在组装、安装、维护或测试产品时的注意事项

 

2. 根据法规(EU)2017/1369第12条第5点的规定,上述第1点所列出的项目也是供应商应录入数据库的技术文件的强制性部分。

 

附件VII  通过视觉广告、技术宣传材料和远程销售(互联网远程销售除外)时应提供的信息

1. 在视觉广告中,为确保符合第3条第1(e)点和第4条第1(c)点规定的要求,标签上应标示如本附件第4点所述的能效等级和等级范围。

2. 在技术宣传材料中,为确保符合第3条第1(f)点和第4条第1(d)点规定的要求,标签上应标示如本附件第4点所述的能效等级和等级范围。

3. 任何基于纸质资料的远程销售都必须在标签上标示本附件第4点规定的能效等级和范围。

4. 能效等级及能效等级范围如图2所示,其中:

(a)当显示价格时,应有一个包含能效等级字母箭头标示,字体为100%白色的Calibri粗体,字体大小至少与价格相当;

(b)箭头的颜色与能效等级的颜色一致;

(c)可用能效等级的范围为100%黑色,并且,

(d)箭头的大小应清晰可辨认。能效等级箭头中的字母应位于箭头矩形部分的中心,在箭头和能效等级的字母周围设置0.5 pt100%黑色边框。

基于成本考虑,如果视觉广告、技术宣传材料或纸质远程销售资料以单色印刷,则上述箭头可以是单色的。

图2彩色/单色的左/右箭头,显示能源效率等级范围

5. 基于电话营销的远程销售必须明确告知客户产品的能效等级和标签上的能效等级范围,并且客户可以通过访问免费网站查阅完整的标签和产品信息表,或通过请求打印副本。

6. 对于上述第1点至第3点和第5点中提到的所有情况,客户必须可以通过产品数据库网站的链接访问标签和产品信息表,或通过请求打印副本。

 

附件VIII  在互联网上进行远程销售时应提供的信息

1. 供应商根据第3条第1(g)点提供的标签应显示在靠近产品价格的展示位置上。尺寸应使标签清晰易辨认,并与附件III中标准标签的尺寸成比例。

标签可以使用嵌入显示,在这种情况下,用于访问标签的图像应符合本附件第 3点的规定。如果使用嵌入显示,则标签应出现在图像上的第一次鼠标单击、鼠标悬停或触屏时。

2. 如图3所示,在嵌入显示的情况下,用于访问标签的图像应:

(a) 箭头颜色与产品能效等级对应;

(b) 以 100 % 白色、Calibri粗体和与价格相同的字体大小在箭头上标明产品的能效等级;

(c) 有 100% 黑色文字的能效等级范围,并且

(d) 应采用以下两种格式之一,其箭头大小应清晰可辨认。能效等级箭头中的字母应位于箭头矩形部分的中心,并在箭头和能效等级的字母周围设置一条可见的100%黑色边框:

图3左/右箭头着色,显示能源效率等级范围

3. 在嵌入显示的情况下,标签的显示顺序如下:

(a) 本附件第2点所述的图像应显示在接近产品价格的展示位置

(b) 图像应链接到附件III所列的标签

(c) 标签应在鼠标点击、鼠标悬停或触屏时,展开显示在图像上

(d) 标签应以弹出式、新标签、新页面或插入屏幕的方式显示

(e) 对于触摸屏上的标签,应适用设备对触摸放大的约定

(f) 应可以通过关闭选项或其他标准关闭机制来停止显示标签

(g) 在未显示标签时,其替代文本应为产品的能效等级,字体大小应与价格相当。

4. 供应商根据第3条第1(h)点所提供的产品信息表,应显示在产品价格附近,尺寸应使产品信息表清晰可辨认。产品信息表可以通过嵌入显示或参考产品数据库来显示,在这种情况下,用于访问产品信息表的链接应清晰标明“Product information sheet(产品信息表)”。 如果采用嵌入显示,则应在鼠标第一次点击、鼠标悬停或触屏展开链接时出现产品信息表。

 

附件IX 市场监督验证程序

本附件中定义的验证公差仅用于成员国主管机构对宣称值的验证,供应商不得将其用作允许公差来确定技术文档中的值或解释这些值以实现合规性或传达更好的性能。 标签或产品信息表中公布的值和等级不得比技术文件中宣称的值更利于供应商。

如果产品被设计为能够检测到它正在被测试(例如,通过识别测试条件或测试周期) ,并通过自动改变其性能来做出特定反应,以使本法规规定的参数或技术文件及任何文件中的参数表现得更佳,则该型号和所有关联型号应被视为不符合要求。

作为验证产品型号是否符合本法规要求的一部分,成员国主管机构应适用以下程序:

1. 成员国主管机构应按本附件第2(a)点和第2(b)点对该型号的1个样品进行验证。

成员国主管机构应按本附件第2(c)点验证该型号的10个光源样品,验证公差参见本附件的表9。

2. 符合以下情况时,该型号被视为符合要求:

(a) 根据法规(EU) 2017/1369第3条第3点给出的技术文件中的值(宣称值),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用于计算这些值的数据,并不比测试报告中给出的相应值更有利于供应商,以及

(b) 标签和产品信息表上公布的数值并不比宣称值更有利于供应商,所示的能效等级也并不比宣称值所确定的等级更有利于供应商,以及

(c) 当成员国主管机构测试样品时,实测值符合表9所示的各自的验证公差,其中“实测值”是指被测样品的算术平均值,或从其他测量值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

3. 如果不能达到第2(a)、(b)或(c)点所述的结果,则该型号及所有等效型号都应视为不符合本法规要求。

4. 在根据本附件第3点作出不符合决定后,成员国主管机构应立即向其他成员国主管机构和委员会进行通报。

成员国主管机构应仅适用表9规定的验证公差,并应仅使用本附件所述的程序。对于表9中的参数,不得适用其他公差,例如协调标准或任何其他测量方法中规定的公差。

表9  验证公差

对于可伸缩但长度很长的线性光源,例如LED灯条,市场监管机构应取50cm长进行验证测试。或者,如果光源在该处不可裁剪 ,则取最接近50cm的长度。光源制造商或进口商还应指明该长度适用的控制器型号。

在验证产品是否为光源时,市场监管机构应将色度坐标(x和y)、光通量、光通量密度和显色指数的实测值直接与本法规第2条的光源定义中规定的限值进行比较,不应考虑任何公差。如果10个样品中的任何一个满足光源的条件,则该产品应被视为光源。

允许最终用户手动或自动、直接或遥控来控制发光强度、颜色、相关色温、光谱和/或光束角的光源,应使用参考控制设置进行评估。

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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