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C修订授权规则,新申请需提交多份证明文件

2022月11月25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发布新规则FCC 22-84《Protecting Against National Security Threats to the Communications Supply Chain Through the Equipment Authorization Program(通过设备授权计划防范通信供应链的国家安全威胁)》,拟对电信设备的授权程序进行修订,以禁止授权给被认为“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通信和视频监控设备。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禁止通过认证或SDoC流程授权给“覆盖清单(Covered List)” 中涉及的任何“覆盖”设备。依照FCC工程技术办公室( Office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OET)的说明,新规将禁止华为、中兴、海能达、海康威视和大华这五家指定中国实体生产的“电信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获得授权。

为配合这一变化,FCC要求遵循认证或SDoC流程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文件以证明符合上述规则,而无论设备类型或生产设备的实体为何。FCC要求的证明文件如下:

1. 申请人需要提供两份有关“涵盖清单”的证明

a.申请人必须提供一份签字的书面声明,说明其申请授权的设备不是“涵盖”设备。如果设备是由“涵盖清单”内的实体生产的,则申请人应解释为什么该设备不属于“涵盖”设备。文本示例:[Insert applicant name] (“the applicant”) certifies that the equipment for which authorization is sought is not “covered” equipment prohibited from receiving an equipment authorization pursuant to section 2.903 of the FCC rules.

b.申请人必须提供一份签字的书面声明,说明其是否属于“涵盖设备”内的实体。文本示例:[Insert applicant name] (“the applicant”) certifies that, as of the date of the filing of the application, the applicant [is / is not] identified on the Covered List as an entity producing “covered” equipment.

2. 指定美国代理人办理传票服务的证明

无论申请人是国内实体还是外国实体,申请人必须指定一个位于美国的联系人作为送达法律文书的代理人,位于美国的申请人可以指定自己为代理人。该证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 确认申请人同意及指定代理人接受送达的义务
  • 提供指定代理人的美国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 确认在销售和进口终止或结束任何与FCC相关的程序后,维持代理不少于一年
  • 申请人和指定代理人签字

事实上早在2020年3月23日,美国《2019年安全和可信通信网络法(Secure and Trusted Communications Networks Act of 2019)》即禁止使用联邦资金购买上述中国公司的电信设备,但民间公司或非联邦政府资金不受此限制。2021年11月11日,美国《2021年安全设备法(Secure Equipment Act of 2021)》要求FCC不再审查或批准任何“对国家安全构成不可接受风险”的设备的授权申请。本次FCC授权程序的修改,就是落实上述法案的具体操作方法,从程序上完全禁止5家中国公司的设备提交准入认证,彻底切断了这些设备进口至美国的可能。

 

延伸阅读:

“覆盖清单”是根据美国《2019年安全和可信通信网络法(Secure and Trusted Communications Networks Act of 2019)》的要求,由FCC的公共安全和国土安全局(Public Safety and Homeland Security Bureau,PSHSB)发布和维护的一份被认为“对美国国家安全和美国人的安全构成不可接受风险”的通信设备和服务清单。该清单最早于2021年3月12日发布,最后更新于2022年9月20日,目前包括的设备和服务如下: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电信设备,包括该实体提供的或使用此类设备的电信或视频监控服务。
  •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电信设备,包括该实体提供或使用此类设备的电信或视频监控服务。
  •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视频监控和电信设备,用于公共安全、政府设施安全、关键基础设施的物理安全监控以及其他国家安全目的,包括此类实体提供的电信或视频监控服务或使用此类设备。
  •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视频监控和电信设备,用于公共安全、政府设施安全、关键基础设施的物理安全监控以及其他国家安全目的,包括此类实体提供的电信或视频监控服务或使用此类设备。
  • 大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视频监控和电信设备,用于公共安全、政府设施安全、关键基础设施的物理安全监控以及其他国家安全目的,包括该实体提供的电信或视频监控服务或使用此类设备。
  • 卡巴斯基实验室股份公司或其任何前身、继任者、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信息安全产品、解决方案和服务。
  • 中国移动国际美国公司提供的 受1934 年《通信法》第 214 条约束的国际电信服务。
  • 中国电信(美洲)公司根据1934年《通信法》第214条提供的电信服务。
  • 太平洋网络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信通(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受1934年《通信法》第214条的约束的国际电信服务。
  • 中国联通(美洲)运营有限公司根据1934年《通信法》第214条提供的国际电信服务。

FCC 22-84原文:https://docs.fcc.gov/public/attachments/FCC-22-84A1.pdf

FCC 22-84勘误表:https://docs.fcc.gov/public/attachments/DOC-390635A1_Erratum.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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