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发布、2016修订》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2022)》等法规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型号核准代码。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是我国针对无线电子产品的一项强制性认证,鉴于型号核准的管理机构和具体执行办法曾多次调整,本文整理了相关历史时间线以供参考。欲查询更为详尽的信息,请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数据统一检索平台)查询。
1. 历史沿革
1.1 制度雏形1993版
1993年9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但没有涉及具体的型号核准制度细节。
1995年7月24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5]15号),第四条规定:“凡向我国出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外商须持有我国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无委办公室)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设备须标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并且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State Radio Regulation Committee,SRRC)承担具体工作,因此习惯上也将型号核准称为SRRC认证。这是我国行政法规首次确立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
1996年1月30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国无办频(1996)18号),规定样品测试单位是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State Radio Monitoring Center,SRMC)或其它委托的检测单位。型号核准信息可在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SRMC)网站(http://www.srrc.org.cn/WP_Search.aspx)上查询。
示例:瑞典爱立信公司 GSM数字蜂窝手持电话机 SRRC ID:ERI-001-96-0001
1.2 核准制度1999版
1997年10月7日,原国家无委、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 [1997] 12号) ,第四条规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无委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见附件1)和型号核准代码(见附件2),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以附件的形式规定了型号核准证书样式、型号核准代码格式以及申请表范本,标志着我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进入成熟发展阶段。
1999年4月26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第二条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凡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生产(以外销为目的除外)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各生产厂商须持有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局)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见附件一);设备标牌上须标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具体格式见附件二) ”。标志着型号核准工作正式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移交给信息产业部(China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无线电管理局,授权代码明确为CMII ID。
1999版核准代码共8位字符,由年号代码、设备类型代码、、序号三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具体标识含义如下:
- 年号标识。为企业提交申请时的年份,用2位数字表示,如1999年为99。
- 设备类型标识。用来标识设备类型,由1位大写字母组成:
示例: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SU450C无线接入系统固定用户终端CMII ID:99CP0441
2008年3月11日,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了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MIIT),型号核准工作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属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办公室)(State Radio Regulation of China,SRRC)负责,原来的CMII ID改名为CMIIT ID。
200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发布《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申办手册》,更新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样本。
1.3 核准制度2009版
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变更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格式的通知》(工信厅无〔2009〕9号),这一版的CMIIT ID是目前市面上最常见的编码格式。
2016年11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中,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首次明确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数据库公开制度。
2009版核准代码共10位字符,由年号代码、设备类型代码、产地标识、序号四部分组成。年号标识用4位数字表示企业提交申请的年份,设备类型和产地标识分别由1位大写字母表示,序号标识由无线电管理部门颁发的申请编号,由4-5位数字组成。具体如下:
示例: 华为终端有限公司 OSLO-BS3-AG蓝牙设备 CMIIT ID:2022DP7638
1.4 核准制度2023版
在2022年12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首次颁布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7号),第六条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对申请流程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2023年8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修订发布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样式和代码编码规则的通知》(工信厅无〔2023〕4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根据《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第57号令)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样式和代码编码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修订发布了新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样式》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编码规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共12位字符,由年份代码、设备代码、属地代码、企业代码、自主代码五部分组成。其显著变化是允许自主编制型号核准代码,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即可提前获得核准代码,便于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便利性。新的编码规则如下:
具体标识含义如下:
- 年份代码。为企业提交申请时的年份,由公元纪年的后2位数字表示。如2023年为23。
- 设备代码。用来标识设备类型,由1位大写字母组成,对于融合类型设备,按照其设备主要功能确定设备类型。
- 属地代码。标识申请企业注册地信息,由2位数字组成。具体如下:
- 企业代码。由3位字符组成,大写字母或数字均可,但至少包含一位数字,字母I、O禁用。企业代码在申请人首次提交申请时由系统随机生成,代码长期有效,中途不得变更,也不因企业名称变化而变更。
- 自主代码。由4位字符组成,首位为大写字母或数字,字母I、O禁用,后3位为数字。自主代码由申请企业自主编制生成,同一年度内同一设备类型的自主代码不得重复。
示例:华为终端有限公司FDS-B49 蓝牙设备CMIIT ID:25J44HW2K384
新版规则实施前取得的CMIIT ID号码继续有效,办理延期或者变更时,原型号核准代码可保持不变。CMIIT ID的相关信息可在工信部网站上查询(https://ythzxfw.miit.gov.cn/jgcx/index.html)。
2. 测试机构
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的规定,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型号核准测试报告。在早期,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State Radio Monitoring Center,SRMC)是唯一获得授权可以进行型号核准测试及认证的机构。
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这里的审批部门就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09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实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所需技术测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开展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47号),针对政府购买型号核准测试服务对承检机构的资质及检测能力范围进行了规定。2022年起,工信部开始委托无线电产业聚集地的相关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测试工作。
2018年10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修订发布《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许可服务指南》(2018发布,2020修订),企业申请型号核准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wxdxhhz.miit.gov.cn/)办理。
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局核准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承检的机构名单如下:
序号 | 名称 | 网址 |
1 |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 | https://www.srrc.org.cn |
2 |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 https://service.caict.ac.cn |
3 | 北京泰瑞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TIRT | http://www.tirt.com.cn |
4 | 辽宁信鼎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Trustic | http://www.trustic.com.cn |
5 | 上海无委无线电检测实验室有限公司 SRTL | https://m.srtl.cn |
6 | 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JEPSI | http://www.jnlab.com |
7 | 广州通导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TELEADER | http://www.gzteleader.com |
8 |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 https://www.ceprei.com |
9 | 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研究所有限公司 | https://www.cict.com |
3. 型号核准需要的资料
-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表》
-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承诺书》
- 国外核准情况的证明文件扫描件(该项只适用于进口国外设备)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境外申请单位提供合法的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加盖申请单位签章,彩色扫描)
- 经办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扫描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彩色扫描)
- 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相关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材料(已填写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编号的申请人无需提交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材料)
- 设备使用说明书、技术手册,与无线收发功能相关的电路图、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关键元器件清单。说明书中应列明型号核准代码的显示方式。
- 设备的彩色照片一套,包括外观、内部电路板及标牌照片,标牌信息应当包括生产厂商、产品型号、型号核准代码标识的样式等,照片应当标注比例尺。
- 《一致性承诺书》 (可选)
- 原《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可选)
- 工商部门出具的更改单位名称证明及有效法律效应的相关文件(可选)
- 采用电子形式显示型号核准代码的,应当提供显示查看型号核准代码的说明和电子标牌样式(可选)
- 其他资料(可选)
- 公开日期审核材料(可选)
4.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
微功率设备具有发射功率小、传输距离短、设备数量多等特点,一般是指提供单向或双向通信,且对其他无线电设备仅具有较低干扰可能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对微功率设备实施系统管理。1998年5月19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信部〔1998〕178号),并随文印发了12类微功率设备及其技术要求,明确了微功率设备的范畴。
2005年,原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修订发布了通用微功率设备、通用无线遥控设备等14类微功率设备及其技术要求,规定微功率设备无需办理频率使用许可和台站执照,但应当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在2016年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中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明确微功率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2019年11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进一步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通知,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列入并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5. 对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要求
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指具备无线发射功能,但是不能独立工作,须嵌入到其他设备中才能正常发射所需无线电信号的模块,在灯具设计中被广泛使用。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2014-03-06)》要求,可嵌入到非无线电发射设备(如信息技术设备、家用电器设备等)及其外围、辅助设备中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型号核准管理要求如下:
5.1 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完整性模块)
- 完整性模块指满足如下条件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
1. 该模块应具有数据缓冲/调制单元。
2. 该模块射频单元应有完整的屏蔽,例如带有屏蔽罩。
3. 该模块应使用一体化天线,例如带有板载天线、陶瓷天线等。
4. 该模块应有明确的供电要求。
5. 该模块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 “完整性模块”需单独进行型号核准,型号核准代码需标注在该模块的醒目位置。模块生产商须在模块的技术手册中明确其使用条件和详细配置,并对模块最终使用时技术特性是否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或标准负责。
- 对于嵌入了“完整性模块”的可独立使用的设备,应在设备标签或说明书中标明如下信息:“本设备包含型号核准代码(分别)为: CMIIT ID:XXXXYYZZZZ,…的无线电发射模块。”
5.2 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限制性模块)
- 限制性模块指不满足上述第1条第1-4项中任意一项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
- “限制性模块”可以单独进行型号核准,其型号核准代码后加“(M)”标识。模块生产商须在模块的技术手册中明确其使用条件和详细配置,并明确声明“模块通过型号核准并不代表嵌入或使用该模块的最终设备符合相关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或标准,最终设备厂商须对产品的技术特性是否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或标准负责”。
- 嵌入或使用“限制性模块”的可独立使用的设备(如计算机、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等),须进行型号核准。若该类模块已通过型号核准,最终设备型号核准时仅需对与辐射特性相关的参数(具体依照相关无线电管理规定或标准执行)进行测试。设备取得型号核准证书(证书明确标识其嵌入的所有“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核准代码)后,型号核准代码需标注在该设备的醒目位置。
- 嵌入或使用“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可独立使用设备,在增加或更换(不包括减少)“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时,需重新进行型号核准报备。设备在通过必要的型号核准检测并获得批准后,设备证书中的所有嵌入模块的核准代码信息将被更新,设备的型号核准证仍使用原核准代码。
- 对于使用相同的“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同系列产品(如计算机类产品、打印机类产品),可以将不同型号产品合并申请型号核准证书,申请批准后,将发放一张证书。“同系列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条原则:
- 产品使用用途、功能完全相同;
- 产品的外观形状大致相同(如颜色变化、产品尺寸微小变化等外观改变不影响产品射频性能的);
- 嵌入该系列产品的“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已取得型号核准证。
- 对于同时嵌入“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和“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可独立使用的设备,该设备需要进行型号核准。对于其中已取得型号核准证的“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免予测试。
6. 中国CMIIT ID与美国FCC ID的异同
FCC ID 是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对射频设备分配的授权编号,表明设备已按照 FCC 相关法规完成测试与认证,符合射频发射、电磁兼容等方面的要求,允许在美国境内销售和使用。下面从定义、适用范围、申请流程、标注要求、测试标准与合规要求、数据库与查询、监管机构及法律后果等方面比较中国 CMIIT ID 与美国 FCC ID 的差异。
6.1 相同点
- 法律地位相同。CMIIT ID由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及其下属或受委托的检测与认证机构管理和实施,工信部是中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CMIIT ID属于中国的强制性管理体系。FCC ID 由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监管,FCC为独立的联邦行政机构,FCC ID 属于联邦层面的强制性认证。
- 目的相同。两者均旨在确保设备在频谱使用、辐射、电磁干扰(EMI)、网络接入等方面符合国家法规,保护公众与网络安全。
- 法律责任相同。未取得 CMIIT ID 即生产、销售或使用设备,或未按要求标注、生产,将面临责令下架、罚款或禁止销售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在美国市场销售未获合规或虚假标注 FCC ID 的设备,也会面临罚款、没收、下架、禁售或其他执法措施,严重违规者可能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6.2 不同点
- 执法依据不同。CMIIT ID认证体系主要来源于工信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等法规,属于国务院层面的行政法规要求。FCC ID的执法依据主要是美国联邦法规(CFR)第47篇(尤其是 Part 15),属于联邦法规要求。
- 适用范围不同。CMIIT ID主要针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对于电信设备的监管,另有设备入网许可和网络接入许可等认证监管制度。FCC ID适用于所有射频发射设备以及某些有线设备。
- 申请流程类似但有差异。CMIIT ID申请包括提交样机和技术资料、在分包实验室进行合规测试、工信部审批并发放编号等步骤。FCC ID申请需先进行产品测试,再提交认证申请,最后由FCC指定的认可机构核准并发放编号。
- 标注要求不同。CMIIT ID和 FCC ID都要求在产品外表面、外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代码,并允许以电子形式显示。但CMIIT ID对使用“完整性模块”的设备,还要求在产品上标注内部模块的代码。
- 时效性不同。CMIIT ID的有效期为2-5年,届满延续的不超过5年。FCC ID则长期有效,除非产品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才要求重新认证。
- 数据公开程度不同。CMIIT ID的信息查询平台建立较晚,查询便利性与数据完整性仍有提升空间,部分历史数据需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网站或相关渠道查询,信息公开程度与资料详尽度可能因管理部门与时段而异。FCC ID则有较为完善的在线数据库,检索方便,产品的测试报告、用户手册、内部/外部照片等资料可匿名下载,公开程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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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该你发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