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州65法案(CP65)正式修订警告标识条款

2016年8月30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针对《1986年饮用水安全性强制执行法》(通常称为“加州65提案”)关于如何提供清晰且合理的警告信息作出重大修订。

本次修订案的主要变更如下:

  • 使用一个强制性警告标志,修订案规定“WARNING(警告)”一词的左侧必须显示一个黄色等边三角形内有一个黑色感叹号的图标,用于非食品的暴露警告语。
  • “WARNING”一词所有字母必须大写并加粗,新旧警告语对比见下表:

  • 新规将从 2018年8月30日开始生效,在过渡期间,企业可以选择使用原有的或新的警告语。

修订案详细说明了制造商和零售商的相关责任,新的警告语规定要求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更多详细信息,还规定必须引导消费者前往加州65官方网站。产品制造商、生产商、包装商、进口商、供应商或分销商,都应对产品上的警告标识负责,或为零售商提供警示或警告标识材料,零售商有责任维护并更换获得的警告标识材料。零售商应OEHHA、司法部长和私人原告的书面请求,立即向其提供产品制造商、生产商、包装商、进口商、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名称与联系方式。有关新标识的部分细则如下:

  • 新标识规定并不要求企业执行任何強制检测。
  • 警告语的内容应体现至少一种有害物质名称,不需要将所有化学品都包含在免责警告内容当中。如果是提供暴露于单一化学品的警告语,则可删除警告内容当中“chemicals including”字样。
  • 对于消费者信息使用非英文的产品(例如:警告、使用说明、成分列表和营养信息),除英语外,还必须提供该语言的警告语信息。
  • 如果化学物质是在打开外包装才暴露的,那么警告标识需贴在外包装显眼的地方。
  • 警告标识需贴附或打印在产品本身或其直接包装材料上,不能将警告标识单独印刷在用户使用手册上。
  • 为了减少印刷成本带来的潜在经济影响,如果产品上的相关标志或标签并未使用黄色,则三角形标识可以印刷成黑白。
  • 警告标识的字号不能小于6号,也不能小于产品上其他消费者信息的最大字号。

加州65号提案,即《Safe Drinking Water and Toxic Enforcement Act of 1986(1986年饮用水安全与毒性物质强制执行法)》,于1986年11月颁布,并被编纂列入加利福尼亚州健康和安全法典的第25249.5~25249.13章。该法案规定,雇员人数达10 个或10 个以上的(另有豁免的除外)企业,须在含已知可致癌或生殖毒性的化学物质的产品上加贴清晰、合理的警告标签,以避免与人体接触,且不得将这些化学物质排放到饮用水中。警告信息可直接置于产品标签上,或采用在工作场所张贴标记、在租赁的建筑物内分发通知单、在报纸上登报通知等方式标示。企业如违反该要求可能面临诉讼、高额赔偿等风险。法案还要求加州政府出版具有致癌或生殖毒性的化学物质清单,清单每年至少更新一次。从1987年首次出版以来,该清单中目前已包含约850 种化学物质。

加利福尼亚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的修订通知:form400p65090216

加利福尼亚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对修订的最终声明:Final_Statement_of_Reasons

修订后的加州法规Title 27第六章对清晰且合理的警告信息的要求:Article_6_Clear_and_Reasonable_Warnings

有关加州65号提案新标识的详细答疑,请访问:CA65 new warning regulations Q&A

有关加州65号提案的详细信息,请点击这里查看:https://www.xyzlux.com/?p=2062

加利福尼亚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网站:https://www.p65warnings.c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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